美国FCC全面限制外国逆变器:对中国光伏、储能产业及全球项目融资的影响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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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CC全面限制外国逆变器:对中国光伏、储能产业及全球项目融资的影响与应对

李治国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Zhiguo.li@dentons.cn

一、背景

2026年7月2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更新Covered List(受限设备和服务清单),将外国生产的联网电力逆变器纳入其中。根据FCC的说明,外国生产的逆变器新型号原则上不能取得FCC设备授权,因此通常无法在美国进口、推广或销售。已经取得FCC授权的既有型号不受本次更新影响,仍可继续进口、销售和使用;消费者和项目业主此前已经购买的设备也无需停止使用。对于尚未取得授权的新型号,如获得美国战争部(DoW)或美国国土安全部(DHS)的有条件批准(Conditional Approval),仍可继续申请FCC设备授权。1

这一限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会单独立法,也不是以“中国企业”或 FEOC 作为唯一触发标准,而是以 FCC Covered List、国家安全认定、设备授权和生产地为核心的行政监管措施。其直接法律效果集中于美国市场准入;但与 FEOC/PFE 税收抵免规则叠加后,将把中国逆变器及相关控制设备从“采购合规问题”升级为美国项目融资中的核心可融资性( bankability) 问题。

我们的初步判断是:对美国境内新增光伏、储能、数据中心配套电力和关键基础设施项目,中国及其他外国生产的新型号逆变器进入美国市场将受到高强度限制;对已授权、已采购或已投运设备,短期内不是“一刀切”拆除,但在再融资、改造扩容、更换设备、税务权益融资、保险和并购退出环节将面临显著审查压力。对美国境外项目,FCC 规则本身通常不具有自动全球禁采效力;但若项目涉及美国政府、美国政策性金融、美国商业银行、美国基金、美元贷款或美国投资人退出安排,相关限制将通过融资文件、采购负面清单、制裁合规、网络安全承诺和 FEOC/PFE 陈述保证向境外项目传导。再结合欧盟对中国逆变器的限制(请点击作者之前文章阅读详细内容),将极大 压缩中国逆变器和相关产品的市场及中国主体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能力。

二、FCC 最新限制的法律框架和核心内容

FCC Covered List 源于“Secure and Trust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ct及相关设备授权规则。美国法要求 FCC 维护一份被认定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人员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通信设备和服务清单;根据47 U.S.C. §1601,FCC应维护Covered List,并可依据国会、具有国家安全专业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跨部门机构作出的相关认定,将被认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人员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通信设备或服务纳入该清单。2

设备一旦落入Covered List的受限范围,无论其原本需要FCC正式认证、仅需供应商自行声明符合要求(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还是可能免于设备授权,均不能借助相应程序或豁免进入美国市场。3 FCC指出,大多数电子设备进入美国市场前必须取得FCC设备授权。被纳入Covered List的设备原则上无法取得新的授权,相关新型号因而通常不能在美国进口、销售或推广。4

本次更新的关键点如下:

第一,FCC本次更新同时涉及外国生产的联网电力逆变器和先进机器人设备。就新能源行业而言,受限对象为“外国生产的联网电力逆变器”。受限范围并不限于传统光伏逆变器,具备双向交直流转换、联网或远程控制功能的储能PCS等设备也可能被纳入。EMS、SCADA、通信模块、云平台及普通逆变器组件目前并未被单独列为新的Covered List类别,但如果其构成逆变器系统的一部分,或者承担关键通信、数据和远程控制功能,仍可能受到整体设备授权和项目融资审查。FCC 文件使用的是“connected power inverters produced in foreign countries”,并说明相关国家安全认定适用于外国生产产品,不以生产商国籍为唯一标准。5 这意味着,从FCC文件的字面表述看,限制标准主要是设备是否在美国境外生产,而非生产商是否为中国企业。因此,中国企业通过境外主体生产的逆变器,以及非中国企业在美国境外生产的新型号逆变器,均可能落入限制范围。相关设备能否取得FCC授权,则需要结合有条件批准机制以及供应链、控制权、网络安全和生产安排等因素作进一步判断。

第二,限制主要针对“新设备型号”。FCC明确表示,本次更新不影响此前已经购买的设备,也不禁止继续进口、销售或使用此前已经取得FCC设备授权的型号。按照FCC的Covered List规则,本次限制主要针对今后申请FCC授权的新设备型号。6 这对存量项目提供了短期稳定性,但并不消除未来授权撤销、软件更新限制、网络安全审计或融资文件下替换义务的风险。

第三,存在有条件批准路径。FCC 表示,如 DoW 或 DHS 认定某一设备或某类设备不构成不可接受风险并授予有条件批准,则相关生产商可继续申请 FCC 设备授权。申请应提交至 FCC 公布的指定邮箱。7 对中国或中国关联主体而言,有条件批准不应被理解为普通产品认证,而是国家安全豁免程序,预期将要求高度透明的供应链、控制权、软件、数据、远程访问和运营安全材料。

第四,FCC援引的美国行政部门国家安全认定主要关注逆变器供应链、远程连接以及电网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该认定认为,美国目前缺乏安全可靠的本土逆变器供应链,外国生产或控制的逆变器及其组件持续进入美国,可能对美国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联网逆变器的远程连接功能还可能被外国企业或其他行为者利用,用于远程关闭设备、收集并向境外传输数据、实施远程访问和监控,或者发动针对电网的网络攻击。8

三、与 FEOC/PFE 政策的叠加关系

FCC 最新限制与 FEOC 不是同一法律机制。FCC 路径是设备准入和通信/网络安全路径;FEOC/PFE 路径主要影响政府采购、清洁能源税收抵免和融资合规。

FEOC(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即受关注外国实体,法定定义包括被列为外国恐怖组织、OFAC SDN清单、由特定国家政府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指示的外国实体,以及涉及特定间谍、出口管制、经济间谍、IEEPA 等违法或由主管部门认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的实体。9 美国能源部(DOE) 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在特定国家注册、总部设在该国或在该国从事相关活动的实体,通常会被视为受该国管辖;若特定国家政府或执政党相关主体持有至少25%的投票权、董事席位或股权,也可构成 FEOC;即使实体不在中国,也可能因许可协议或合同被 FEOC 有效控制而产生 FEOC 风险。10 DOE 还明确表示,其指导意见向市场传递强烈信号:美国不认为中国总部企业、中国国企及受中国政府控制企业属于可靠或安全的能源供应链。11

PFE(Prohibited Foreign Entity),即受禁止外国实体,是清洁能源税收抵免下更直接的操作概念。根据IRS Notice 2026-15,OBBBA对清洁能源税收抵免新增了PFE及其“实质性协助”限制。这些限制适用于45Y清洁电力生产税收抵免、48E清洁电力投资税收抵免和45X先进制造生产税收抵免。如果一项清洁能源设施、储能项目或合格组件在建设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来自PFE的产品、部件或材料,并达到“实质性协助”的认定标准,相关设施、储能项目或组件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美国税收抵免。12

对逆变器企业而言,IRS Notice 2026-15尤其值得关注。该文件将集中式逆变器、商用逆变器、分布式风电逆变器、微型逆变器、住宅逆变器和公用事业级逆变器(central inverters、commercial inverters、distributed wind inverters、microinverters、residential inverters 和 utility inverters) ,均列为45X税收抵免和PFE规则所涉及的合格组件。换言之,不同应用场景下的主要逆变器类型基本都被纳入PFE供应链审查范围。13

PFE的范围包括“特定外国实体”(specified foreign entity)和“受外国影响实体”(foreign-influenced entity)。14一家企业即使本身不是特定外国实体,也可能因其与特定外国实体之间的股权、债权或控制关系而被认定为受外国影响实体。例如,单一特定外国实体持有其至少25%的股权,多个特定外国实体合计持有至少40%的股权,或者其向特定外国实体发行的债务达到规定的15%标准,都可能触发相关认定。此外,如果特定外国实体通过合同、技术许可、经营安排、数据访问权或独家维修、维护和运营权等方式对企业或项目形成实际控制,也可能导致该企业被认定为受外国影响实体。

因此,FCC 与 FEOC/PFE 的叠加效果是:即使某一中国逆变器型号已获 FCC 授权或属于存量型号,项目仍可能因 PFE的实质性协助或有效控制风险而无法取得 45Y/48E/45X 税收抵免;反之,即使某一主体尝试通过非中国实体或第三国制造规避 FEOC 标签,只要该设备属于“外国生产的新联网逆变器”,仍可能在 FCC 设备授权层面被阻断。两套制度分别从“能否进入美国市场”和“能否支撑美国税收抵免及融资”两个端口压缩中国相关设备的可融资性。

四、对中国逆变器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对中国逆变器整机生产企业而言,最直接的影响是新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通道明显收窄。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逆变器生产国,阳光电源、华为等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占有较高份额。由于FCC本次限制原则上阻止外国生产的逆变器新型号取得设备授权,中国企业在美国推出新型号、扩大产品线或更新现有产品将面临更高的市场准入障碍。

Wood Mackenzie 2025年上半年排名亦显示华为和阳光电源处于全球领先地位。15 FCC 限制以“外国生产”作为类别,形式上并非只针对中国,但考虑到中国企业在全球逆变器供应链中的份额、价格竞争力和此前美国对华为等通信设备的既有国家安全立场,中国企业将是最主要受影响对象。

对储能 PCS、BESS、EMS、SCADA、网关、通信模块、云平台和 O&M 服务商,影响将不限于“逆变器”字面范围。FCC 国家安全认定关注的是远程连接、数据外传、远程关闭和关键基础设施控制风险。美国项目方和融资方可能将审查范围扩展至储能变流器、能源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器、逆变器通信棒、SIM/eSIM、云监控平台、远程升级、固件签名、设备 API、运维账号权限和中国境内研发/支持团队访问权限。即使相关设备没有被 FCC 明确列名,融资机构也可能将其纳入同一网络安全尽职调查范围。

PFE规则的影响并不限于逆变器。光伏组件、支架、跟踪器和电池等设备的供应商,也需要向项目方说明产品及其零部件、材料的来源。项目方将根据这些信息计算设备中来自PFE的成本比例,以判断项目能否取得税收抵免。该比例通常通过“实质性协助成本比例”(Material Assistance Cost Ratio,MACR)进行计算。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完整、可靠的供应链证明,或者项目方明知或理应知道证明不准确,项目方可能无法依赖该证明,进而影响项目的税收抵免资格。16 因此,整套电站设备的“可融资性”将越来越取决于可审计的供应链数据,而不是单个设备的价格或性能。

价格战时代正在远去,不可替代性或能成为唯一上岸稻草。

五、对美国境内项目融资的重点影响

对美国境内新能源项目而言,本次政策最重要的影响集中在税收抵免和融资条件两个方面。48E清洁电力投资税收抵免通常是项目融资结构和项目估值的重要基础。如果项目因使用PFE产品或材料而被认定接受了PFE的“实质性协助”,或者因逆变器无法取得FCC设备授权而不能合法进入美国市场,税务权益投资人、税收抵免购买方、建设期贷款人和长期贷款人可能要求项目更换设备供应商、增加赔偿责任或设立风险准备金,严重时甚至可能拒绝交割或停止放款。

第一,项目融资文件可能增加或强化与FCC Covered List有关的陈述和保证。借款人、项目公司及项目发起人可能需要确认,项目使用的逆变器、储能变流器、通信模块及其他联网设备不属于Covered List所限制的设备,相关型号已经取得必要且有效的FCC设备授权;如果设备属于原则上受限的外国生产设备,则需要已经取得有条件批准。融资文件还可能要求确认,设备不会因生产地点、关键组件来源、固件控制、云平台部署或远程运维安排而被认定为受限设备。如果有关陈述不准确,可能导致提款条件无法满足、构成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或者触发设备强制更换义务。

第二,税收抵免审查将不再只关注供应商是不是中国企业,而会进一步审查设备及其零部件中来自PFE的成本比例,以及PFE是否仍对设备、供应商或项目保有实际控制权。IRS Notice 2026-15要求项目方计算清洁电力设施或合格组件的MACR。项目方需要计算设施或组件中不属于PFE来源的合格成本比例。如果该比例未达到规定门槛,就可能被视为在建设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多来自PFE的产品、部件或材料,相关设施、储能技术或组件将无法享受45Y、48E或45X税收抵免。17 根据IRS Notice 2026-15,对2026年开始建设的储能项目,符合要求的非PFE直接成本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5%;否则,相关储能技术可能被认定接受了PFE的实质性协助,进而无法取得48E投资税收抵免。18 因此,如果项目使用的中国逆变器、PCS或关键零部件成本占比较高,或者供应商不能提供完整可靠的供应链证明,项目的税收抵免资格、估值和可获得的贷款金额都可能受到直接影响。

第三,已经建成或投入运营的项目也并非完全不受影响。FCC明确表示,本次更新不影响此前已经购买的设备,也不禁止继续进口、销售或使用此前已经取得FCC授权的型号。但是,存量项目在再融资、转让税收抵免、并购出售、设备更新改造、重大维修、更换逆变器、升级软件或扩大容量时,通常会接受新一轮法律、技术和税务审查。按照80/20规则,如果更新改造后保留的旧设备价值不超过项目总价值的20%,而新投入设备的成本达到80%以上,改造后的项目可能被视为一项新的合格设施。此时,项目可能需要重新判断税收抵免资格,并就新增设备和零部件进行PFE及MACR审查。IRS Notice 2026-15已对新旧财产混合使用和部分设备更换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19

第四,保险、购电和并网环节的审查也可能趋严。由于本次国家安全认定重点关注逆变器被远程关闭、项目数据被收集并传输至境外,以及电网关键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等风险,保险公司、电网运营商、数据中心等购电方、公用事业PPA买方和政府客户可能把中国或中国关联设备列为较高风险设备。相关方可能要求项目进行第三方网络安全测试,满足NERC/CIP或类似网络安全标准,隔离境外远程访问权限,将云平台和项目数据部署在美国境内,并设置紧急断网、设备替换和供应商退出机制。

六、对美国境外项目融资的重点影响

对于美国境外项目,需要区分美国规则是否直接适用,以及这些规则是否会通过融资和项目合同间接影响设备采购。FCC的Covered List规则主要管控美国境内的设备授权以及相关设备在美国的进口、推广和销售;FEOC和PFE规则则主要影响美国清洁能源税收抵免。因此,位于中东、拉美、非洲或东南亚或欧洲的项目,并不会仅因使用美元、获得美国商业机构融资或存在美国投资人,就当然被禁止采购中国逆变器。

但是,FCC已经将外国生产的联网逆变器认定为供应链和网络安全风险,这种政策判断可能被美国政府机构、银行、基金、保险公司和项目合作方写入各自的融资、投资和采购要求,并通过以下方式影响美国境外项目。

第一,使用美国政府或政策性资金的项目面临的风险最高。如果项目获得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DFC)、美国进出口银行(EXIM)、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千年挑战公司(MCC)的融资或支持,或者涉及美国联邦拨款、政府担保及政府采购或承包链条,相关融资和采购文件通常会包含国家安全、制裁、出口管制、供应链安全、网络安全和设备来源等要求。DFC的投资活动服务于美国的发展和外交政策目标;EXIM的“中国与转型出口计划”则明确支持美国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储能和能效等重点领域与中国企业竞争。20 因此,此类项目采购中国逆变器或PCS时,可能面临更严格的事前审批、供应商审查和融资交割条件,并可能被要求改用其他设备。

第二,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基金通常不会自动禁止中国设备,但审查可能明显趋严。美国银行、保险公司、基础设施基金、私募基金和养老金通常会在融资或投资文件中要求项目遵守制裁、出口管制、强迫劳动、供应链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等规定。FCC将外国生产的联网逆变器列为国家安全风险后,这些机构可能进一步要求项目披露设备生产地点、关键部件来源、供应商所有权和控制权、远程访问权限以及项目数据和云平台的存储地点。由此可能增加尽调时间和成本,并要求项目发起人承担设备替换、监管变化和融资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多边开发银行和含有美国投资人的基金通常属于间接影响场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AD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和美洲开发银行(IDB)等多边开发机构适用各自的采购和合规规则,不会仅因美国是其成员国就直接适用FCC禁令。但是,如果美国政府机构、美国政治风险保险机构或美国基金投资人参与项目,相关方可能通过投资政策、供应链标准、网络安全要求或基金协议提出额外限制。此类限制未必直接禁止中国设备,但可能影响供应商入围、贷款审批和项目可融资性。

第四,美元结算本身通常不会导致FCC或PFE规则自动适用于境外项目。项目使用美元贷款、美元支付设备价款或通过美国银行进行清算,并不当然意味着项目不得采购中国逆变器。但是,如果交易涉及OFAC制裁、美国出口管制、《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反洗钱要求或其他受限制主体,美元清算银行可能暂停交易、要求补充材料甚至拒绝付款。国际银行也可能加强对供应商是否涉及SDN清单、实体清单、军民融合相关清单或涉疆供应链的审查。

第五,美国企业作为购电方、最终用户或项目合作方时,也可能将相关限制带入境外项目。例如,境外新能源项目向美国数据中心、科技公司、工业企业或其他美国跨国公司供电,或者由美国企业参与EPC、运维、云平台或能源管理系统服务,美国企业可能依据其全球网络安全和供应链政策,要求项目不使用特定中国设备,限制中国境内团队远程访问,并要求将数据和控制系统部署在当地或其他认可地区。即使FCC规则本身不直接适用于项目所在地,这些要求仍可能通过购电协议、EPC合同、运维协议或数据安全条款成为项目必须满足的合同义务。

第六,项目未来的再融资和退出安排也可能产生提前约束。如果境外项目计划在建成后向美国基础设施基金出售,引入美国贷款人进行再融资,发行美元绿色债券或项目债,或者寻求美国保险公司提供政治风险或信用保险,潜在投资人和融资方可能在尽调中重新审查逆变器、PCS、通信模块和云平台的来源及控制安排。使用中国设备未必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但可能造成估值折价、增加设备替换准备金、要求特别赔偿,或者成为融资交割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因此,对美国境外项目而言,FCC规则通常不会直接形成全球性的中国逆变器采购禁令,但可能通过政府资金、商业融资、保险、购电合同、供应链政策以及未来退出安排逐层传导。中国设备供应商和项目开发商应在投标和融资初期确认资金来源、贷款人和投资人政策、最终购电方、未来退出对象以及设备网络安全要求,而不应仅根据项目所在地判断相关风险。

七、中国主体的缓释措施和应对建议

第一,尽快梳理产品的FCC合规情况。中国企业应对已经或计划在美国销售的逆变器进行全面盘点,区分已经取得FCC授权的型号、库存产品、新型号、改型产品以及计划进行的软件或硬件升级,并逐一确认是否需要重新申请FCC设备授权,或者办理FCC允许的产品变更手续。对于尚未取得授权的新型号,应尽早评估能否向DoW或DHS申请有条件批准。申请材料应充分说明产品的生产地点、企业控制关系、关键零部件和供应链、通信模块、固件签名、云平台和数据流向、远程控制权限、漏洞处理机制以及美国境内的安全运维安排。

第二,调整美国市场供应链不能只依赖第三国组装。如果产品虽然在第三国组装,但核心固件、物料清单、云平台、远程运维或关键技术许可仍由中国相关主体控制,监管机构、项目投资人和贷款人仍可能认为有关供应链和控制风险没有实质消除。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美国本土制造或最终组装比例,引入不属于FEOC或PFE的股东和供应商,建立相对独立的公司治理,并将关键通信模块、数据托管、软件签名和运维权限安排在美国或其他可被项目融资方接受的地区。

第三,减少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的合同权利。对于使用美国清洁能源税收抵免的项目,中国相关主体不宜通过设备销售、技术许可或运维合同继续控制项目的重要经营和技术事项。例如,不宜保留决定项目何时发电或充放电、控制组件产量或采购对象、限制项目方访问运行和生产数据、独家负责关键设备维修和运营,或者长期绑定服务商等权利。技术许可协议中有关指定零部件来源、控制经营活动、限制知识产权使用、长期收取许可费或要求长期服务合作的安排,也可能增加实际控制风险。确有必要保留的权利,应当合理限定其范围和期限,并确保项目方能够独立访问数据、更换供应商和接管运维。21

第四,准备能够满足项目融资尽调要求的标准合规资料。中国供应商应提前整理股权及最终受益所有人结构、FEOC和PFE分析、与政府相关主体之间的持股和控制关系、物料清单及关键零部件来源、非PFE供应链证明、FCC设备授权及有条件批准情况。对于联网设备,还应准备软件和硬件设备清单、渗透测试报告、漏洞披露和修复机制、数据流向图、远程访问权限表、云平台部署方案以及紧急断网和灾备安排。上述资料应当能够供项目方、贷款人及其顾问核查,而不能仅以一般性的合规声明代替。

第五,在融资和项目合同中明确监管变化造成的风险由谁承担。对于正在投标或尚未签约的项目,应当约定如果FCC或PFE规则发生变化,设备替换、重新认证、交付延误和税收抵免损失分别由哪一方承担。供应商应争取将签约后发生且无法合理预见的政策变化纳入法律或政策变化条款,同时避免对项目全部税收抵免损失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已经签署的合同,应重点审查重大不利变化、不可抗力、法律变化、守法义务、税收抵免赔偿、设备替换、延误赔偿、便利终止和出口管制等条款,并尽早判断是否需要通知项目方、补充合规材料、更换设备或重新协商价格。

第六,根据项目所在地和资金来源分别制定销售策略。对于美国境内新项目,应优先提供能够取得FCC授权、非PFE供应链证明充分且远程访问权限清晰可控的产品。对于已经投入运营的美国项目,应妥善保存原有FCC授权和采购记录,持续做好安全补丁和漏洞管理,并在重大软件升级、硬件改造或设备更换前评估是否会触发新的授权要求。对于位于美国境外但使用美国政府资金、美国银行贷款或美国基金投资的项目,应在投标初期确认资金来源、贷款人和投资人的采购政策以及网络安全要求,避免中标或交付后才因融资方提出异议而被迫更换设备。

八、结论

FCC本次将外国生产的联网电力逆变器纳入Covered List,意味着美国对相关设备的限制已经从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和国家安全审查,进一步延伸至FCC设备授权和市场准入。其直接影响是,外国生产的逆变器新型号原则上难以取得FCC授权,因而通常无法在美国进口、推广或销售。与此同时,该项限制还将与FEOC、PFE、清洁能源税收抵免、政府采购、网络安全和项目融资要求共同作用,影响中国逆变器及相关电力电子设备能否被项目投资人、贷款人和保险机构接受。

对于美国境内项目,相关风险较高,尤其是依赖45Y、48E或45X税收抵免,以及税务权益投资、税收抵免转让、建设期贷款和长期项目融资的项目。设备是否具备有效的FCC授权,供应链是否符合PFE要求,以及供应商是否保留远程控制、数据访问或独家运维权限,都可能直接影响项目交割、贷款提款、税收抵免资格和项目估值。对于美国境外项目,FCC和PFE规则通常不会仅因项目使用美元或存在美国投资人而自动适用,但美国政府资金、政策性金融、美国银行和基金的内部政策,以及项目未来的再融资和退出安排,仍可能使中国设备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和更高的融资成本。

因此,中国企业不能仅依靠降价、第三国转口或形式上的境外组装应对有关限制。更现实的做法是根据目标市场调整生产和供应链安排,明确企业和产品的控制关系,提高网络安全和数据处理的透明度,准备完整可靠的非PFE及FCC合规材料,并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有条件批准。同时,企业还应在供货和融资文件中提前约定设备替换、政策变化、项目延误及税收抵免损失的责任承担。上述安排将逐渐成为中国逆变器进入美国市场以及参与美国资金支持项目的重要条件。

 

注:本文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被解释为正式法律意见,本文也并非旨在提供法律或其他建议,您不应基于其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和服务,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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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注

  1. FCC, Fact Sheet: FCC Updates Covered List to Include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and Power Inverters, July 28, 2026, 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DOC-423682A1.pdf。参见 FCC 对新增类别、Conditional Approval、既有型号和既有设备影响的说明。
  2. 47 U.S.C. §1601, Determination of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or services posing national security risks,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47/1601
  3. 47 C.F.R. §2.903, Prohibition on authorization of equipment on the Covered List, 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47/2.903
  4. FCC Fact Sheet,第2页“Equipment on the Covered List … is prohibited from getting FCC equipment authorization”。
  5. FCC Fact Sheet,第1页。
  6. FCC Fact Sheet,第1页及第3页“What does this mean?”。
  7. FCC Fact Sheet,第1页及第3页。
  8. FCC Fact Sheet,第2页引述 foreign-produced power inverter National Security Determination。
  9. 42 U.S.C. §18741(a)(5), 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42/18741
  10. U.S. Department of Energy, 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 Interpretive Guidance, https://www.energy.gov/cmei/manufacturing/foreign-entity-concern-interpretive-guidance
  11. 同上,DOE 关于 PRC-headquartered companies、PRC state-owned enterprises 和受中国政府控制企业的说明。
  12. IRS, Notice 2026-15, 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26-11, https://www.irs.gov/irb/2026-11_IRB
  13. IRS Notice 2026-15,表格列明 Central inverters、Commercial inverters、Distributed wind inverters、Microinverters、Residential inverters、Utility inverters。
  14. IRS Notice 2026-15 关于 PFE、specified foreign entity、foreign-influenced entity 和 effective control 的说明。
  15. Wood Mackenzie, Huawei and Sungrow lead global solar inverter market share in the first half of 2025, https://www.woodmac.com/press-releases/solar-inverter-ranking-h1-2025/;另参 Reuters 对 FCC 限制和中国逆变器行业地位的报道。
  16. IRS Notice 2026-15 关于 Certification Safe Harbor 和供应商证明的说明。
  17. IRS Notice 2026-15 关于 MACR 低于适用门槛导致不符合 45Y、48E 或 45X 的说明。
  18. IRS Notice 2026-15 示例中关于 2026年 EST 55% 门槛和 2026年 eligible component 50% 门槛的说明。
  19. IRS Notice 2026-15 关于 80/20 Rule 和部分替换财产的说明。
  20. DFC, Eligibility Checklist, https://www.dfc.gov/what-we-offer/work-with-us/eligibility-checklist;EXIM, China and Transformational Exports Program, https://exim.gov/about/special-initiatives/ctep
  21. IRS Notice 2026-15 关于 licensing agreement、IP、数据访问、运营控制、长期服务和 effective control 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