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欧洲资本开始远离中国逆变器:中资企业境外新能源项目融资的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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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欧洲资本开始远离中国逆变器:中资企业境外新能源项目融资的挑战与应对

李治国

Zhiguo.li@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  背景

2026年以来,欧盟围绕所谓“高风险供应商”(High-Risk Supplier)逆变器及储能控制设备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正在成为全球新能源行业最受关注的监管变化之一。与过去围绕中国新能源产品所展开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产业竞争政策不同,本轮监管变化的核心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贸易问题,而是逐步进入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以及经济安全的监管范畴。

从目前公开信息和监管动向来看,欧盟委员会推动限制欧盟资金支持使用来自所谓“高风险国家”逆变器及相关储能控制设备的新能源项目[1],尤其涉及来自中国、俄罗斯、伊朗及朝鲜的逆变器及相关控制系统。[2]并将相关限制延伸至欧洲投资银行(EIB)、欧洲投资基金(EIF)及其他欧盟预算支持工具参与的融资安排。这一变化表面上表现为融资规则的调整,但其背后所反映的,则是欧盟对于能源基础设施属性的重新界定。逆变器、储能控制系统以及能源管理平台正在被纳入关键基础设施监管框架,新能源项目也开始被置于经济安全与供应链安全视角下重新审视。

对于中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未来所面对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设备能否进入欧洲市场,而是项目是否能够持续获得欧洲资本市场支持、是否能够满足关键基础设施监管要求,以及是否能够继续被国际投资人视为具备长期可融资性的基础设施资产。未来新能源项目的竞争逻辑,也可能从制造成本竞争逐步转向融资能力、合规能力以及资本组织能力之间的竞争。

本文拟从项目融资与跨境投资角度出发,对欧盟当前监管措施的制度背景、法律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融资影响进行分析,并探讨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方向。

二. 融资问题正在演变为关键基础设施监管问题

过去十余年,中国新能源企业在全球市场的迅速扩张,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产业能力与(国家)资本能力相互结合的基础之上。中国企业凭借完整的供应链体系、规模化制造能力以及较强的工程实施能力,在光伏、储能及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显著竞争优势。与此同时,欧洲则依托成熟的绿色金融市场、长期基础设施融资体系以及开发金融机构,为全球新能源项目提供了大量低成本、长期限的资金支持。

长期以来,这种“中国制造能力”与“欧洲资本能力”之间的结合,构成了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模式。对于许多项目而言,中国企业负责设备供应、工程建设及项目开发,而欧洲资本则通过开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银团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提供融资支持。两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彼此促进的关系。

然而,近年来欧洲对于能源问题的认知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俄乌冲突之后,能源安全重新成为欧洲政策讨论的重要议题。与此同时,数字化基础设施安全、供应链韧性以及地缘政治竞争的加剧,也促使欧盟开始重新审视能源系统在整体安全架构中的地位。

在这一背景下,逆变器、储能变流器(PCS)、能源管理系统(EMS)以及SCADA系统等设备的监管属性开始发生变化。过去,这些设备主要被视为普通能源设备,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电能转换和系统控制。但随着新能源系统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上述设备已经具备远程监控、数据采集、远程升级及实时调度等功能。从监管者角度看,这些设备已经不再只是能源设备,而日益成为连接能源系统与数字系统的重要节点。

正因如此,欧盟关于新能源设备的讨论逐渐从产业竞争问题转向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问题。逆变器及储能控制设备不再被单纯视为市场竞争中的普通商品,而被纳入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的监管逻辑之下。当前欧盟围绕中国逆变器及储能控制设备所形成的监管措施,应当被理解为欧盟关键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向新能源领域的延伸,而不仅仅是一项孤立的产业政策或融资政策调整。

对于中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未来国际化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正在发生变化。过去企业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市场准入、产品认证以及价格竞争,而未来更加重要的问题可能在于项目能否获得资本支持、能否满足关键基础设施监管要求,以及能否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监管环境中保持长期可融资性。

三. 欧盟监管逻辑的转变:从产业政策走向经济安全

理解当前欧盟监管变化,首先需要理解欧盟整体政策逻辑的转变。

长期以来,欧盟新能源政策主要围绕绿色转型目标展开。无论是《欧洲绿色协议》还是《可再生能源指令》,其核心目标均在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降低碳排放并推动能源市场转型。在这一阶段,监管重点主要集中于促进新能源发展、提高能源效率以及增强市场竞争。

然而,自2022年以来,欧盟逐步开始从经济安全角度重新审视关键产业和关键基础设施。随着全球供应链重组、俄乌冲突以及国际技术竞争加剧,欧盟越来越关注自身在关键技术、关键供应链以及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的脆弱性。

2023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经济安全战略》(European Economic Security Strategy)之后,“经济安全”(Economic Security)正式成为欧盟政策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并未采用“脱钩”(Decoupling)这一表述,而是强调“去风险”(De-risking)。这一概念意味着欧盟并不寻求全面切断与中国的经济联系,而是希望降低在关键领域对单一国家的依赖程度。

在这一政策框架下,新能源行业的重要性被重新定义。过去,新能源主要被视为绿色转型的重要工具;而现在,新能源系统日渐被视为关键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电力系统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新能源设备已经不再只是简单的能源设备,而是成为数字化能源网络的重要节点。

从欧盟监管者角度看,逆变器、储能控制系统以及能源管理平台与通信网络设备、工业控制系统之间开始呈现出相似特征。这些设备能够持续收集和传输数据,具备远程升级和远程维护能力,并可能在极端情况下影响关键基础设施运行。因此,其监管逻辑逐渐从传统市场监管转向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这一变化与欧盟过去数年针对5G设备所形成的监管路径具有明显相似性。在5G领域,欧盟最初并未通过统一市场禁令排除相关供应商,而是通过建立“高风险供应商”概念、强化成员国安全审查以及调整公共采购政策等方式,逐步推动相关设备退出关键通信网络。当前新能源领域的发展趋势显示,类似逻辑正在被复制到逆变器及储能控制设备领域。

对于项目融资市场而言,这种监管逻辑变化具有深远意义。新能源项目未来面临的风险将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建设风险、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将逐步扩展到网络安全风险、供应链安全风险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监管风险。这些风险并不会立即体现为法律禁止或市场禁令,但却可能通过融资市场、保险市场以及资本市场逐步反映出来。

四. 当前限制措施的法律性质及实施范围

从严格法律角度分析,目前欧盟尚未建立针对中国逆变器及储能控制设备的统一市场禁令。相关设备仍然可以进入欧盟市场,也仍然能够满足现行CE认证及并网要求。因此,将当前欧盟措施简单理解为“禁止中国逆变器进入欧洲市场”并不准确。

更准确地说,欧盟现阶段采取的是一种以融资适格性限制为核心,并辅以关键基础设施风险审查的监管模式。其重点并不在于直接限制设备交易,而在于通过欧盟资金规则、政策性金融标准以及未来可能形成的关键基础设施安全要求,对项目融资和市场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模式与传统贸易制裁存在明显区别。制裁制度通常直接针对交易行为本身,而当前欧盟措施则更多通过融资体系和监管体系间接影响市场决策。从欧盟监管传统来看,这种方式并不罕见。欧盟往往倾向于通过市场规则和监管标准塑造市场行为,而非直接采取全面禁止措施。

然而,对于新能源行业而言,这种间接监管方式的影响并不一定弱于直接禁令。新能源项目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资产,其经济性往往高度依赖融资成本、融资期限以及未来再融资能力。在许多情况下,项目能否获得长期低成本融资,对于项目成败的影响甚至超过设备采购成本本身。

因此,当前市场对于欧盟相关措施最大的误解,在于仍然从设备贸易角度理解问题。事实上,对于新能源项目而言,真正重要的问题并不是设备是否能够销售,而是使用相关设备的项目未来是否仍能够获得欧洲长期资本体系支持,并继续被市场视为具备长期可融资性的基础设施资产。

未来监管变化的影响,很可能首先出现在融资市场,而非产品市场。对于项目开发商、融资机构及长期投资人而言,监管预期本身往往比正式法律措施更具影响力。一旦市场开始认为某类项目未来可能面临更高监管风险,则资本成本和融资条件通常会率先发生变化。

五. 融资体系中的“信用锚”效应及其变化

在欧洲新能源项目融资市场中,欧洲投资银行以及欧盟支持性资金的重要性,往往并不仅仅体现在其贷款规模或融资成本优势上。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更重要的是其所承担的“信用锚”(Credit Anchor)功能。

长期以来,EIB不仅是贷款提供者,更是项目质量和监管可接受性的象征。对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基础设施基金以及养老金投资人而言,EIB参与往往意味着项目已经通过环境、社会、治理以及长期监管风险等多个维度的审查。因此,EIB参与本身就能够降低市场对于项目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

在许多大型新能源项目中,商业银行决定参与融资并不仅仅因为项目现金流稳定,更因为EIB已经参与其中。从某种意义上说,EIB所提供的并不仅仅是资金,而是一种市场认证。正是这种认证作用,使其成为欧洲新能源融资体系中的重要信用锚。

然而,当使用中国逆变器或储能控制设备的项目逐渐失去进入欧盟政策性融资体系的机会时,真正受到影响的并不仅仅是融资来源数量,而是项目整体风险认知逻辑。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未来关注的重点将日益转向监管风险本身。银行需要考虑项目未来是否可能受到额外网络安全要求影响,是否可能受到关键基础设施监管变化影响,以及未来再融资时是否仍然能够获得市场认可。对于保险机构而言,网络安全责任、数据泄露以及关键基础设施运营中断等风险的重要性也正在显著提高。

对于基础设施基金和长期机构投资人而言,更重要的问题则在于资产未来流动性和估值稳定性。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周期通常长达数十年,而资产价值不仅取决于当前现金流,更取决于未来退出和再融资能力。如果市场逐步形成对于中国设备项目的监管折价预期,则相关资产未来出售、证券化或再融资时可能面临更低估值。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影响往往不会立即表现为融资失败,而更可能通过融资成本上升、贷款期限缩短、债务覆盖率要求提高以及未来再融资条件趋于保守等方式逐步体现。市场风险偏好的变化通常早于正式监管措施本身,而资本市场对于未来监管趋势的预判,往往会先于监管措施对项目产生实质影响。

因此,当前欧盟措施真正改变的,并非设备能否进入市场,而是整个新能源项目融资市场对于相关项目的资本定价逻辑。对于中资企业而言,这种变化的长期影响,可能远比短期市场准入问题更加深远。

六. 从融资限制到市场准入:CSA修订与监管法律化趋势

对于当前市场而言,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并不在于欧盟已经采取了哪些限制措施,而在于这些措施未来将如何演变。任何一项监管措施对于项目融资市场的影响,都不仅取决于其现阶段内容,更取决于市场对于其未来发展方向的预期。从这一角度看,欧盟围绕逆变器及储能控制设备所形成的融资限制,很可能只是一个更大监管框架的起点,而非终点。

截至目前,欧盟针对所谓“高风险供应商”设备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欧盟资金适格性规则层面。相关设备并未被全面禁止进入欧洲市场,也尚未被纳入统一的市场准入限制体系。然而,若将这一变化置于欧盟近年来围绕网络安全、关键基础设施保护以及供应链安全所构建的制度体系中观察,则不难发现其背后正在形成一条清晰的监管演进路径。

如前述,这一监管路径与欧盟过去针对5G设备形成的治理逻辑具有高度相似性。欧盟将5G问题逐步从产业竞争层面转移至国家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层面。随后,成员国开始通过安全审查、公共采购规则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监管要求,对相关设备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制。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原本以政策指导和风险评估为主的监管模式逐渐向更具约束力的法律框架演变。

新能源领域当前所经历的变化与此十分相似。欧盟对于逆变器及储能控制设备的讨论已经明显超越产品质量、市场竞争或产业政策范畴,而更加聚焦于远程访问能力、数据控制权、电网安全以及关键基础设施韧性等问题。无论这些风险评估是否最终能够得到技术层面的充分验证,其对于监管发展的推动作用已经开始显现。

从法律发展角度来看,《欧盟网络安全法》(Cybersecurity Act,CSA)[3]未来的修订尤其值得关注。现行CSA的主要作用在于建立欧盟统一网络安全认证框架,并赋予欧盟网络安全局(ENISA)在相关领域更为重要的协调角色。虽然目前大部分认证体系仍以自愿认证为主,但欧盟近年来持续推动网络安全认证与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公共采购标准以及市场准入规则之间建立更紧密联系。

这种变化意味着,未来欧盟对于新能源数字化设备的监管工具可能发生实质性扩张。当前欧盟主要依赖融资规则和风险评估影响市场行为,但随着网络安全认证制度逐渐成熟,欧盟有可能通过认证要求、供应链安全标准以及关键基础设施运营规则,对相关设备形成更直接的监管约束。

对于项目融资市场而言,这种变化的重要性甚至超过现阶段的融资限制本身。融资规则影响的是项目获得资金的能力,而市场准入规则则可能直接影响项目资产的长期价值和运营稳定性。如果未来关键基础设施监管要求与设备认证体系进一步结合,则项目开发、融资安排、资产运营以及未来再融资都将受到影响。

因此,从长期角度看,中资企业需要关注的不仅是当前欧盟资金规则的变化,更需要关注欧盟正在逐步形成的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治理体系。未来项目融资风险很可能不再只是金融风险,而日益与关键基础设施监管风险相互交织。对于长期投资人而言,真正决定资产价值的,也不仅仅是当前监管状态,而是未来监管体系可能的发展方向。

从这个意义上说,欧盟当前围绕逆变器及储能控制设备所采取的措施,并不应被简单理解为针对某类设备的融资限制,而应被视为新能源行业逐步纳入关键基础设施安全治理框架的重要标志。

七. 区域性影响:欧盟规则如何通过资本体系向全球扩散

尽管当前相关措施主要源于欧盟,但其影响显然不会局限于欧盟成员国市场。对于全球新能源行业而言,欧洲不仅是重要市场,更是全球绿色资本和基础设施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欧盟监管逻辑往往能够通过资本流动和融资规则向其他区域扩散。

这种扩散机制与传统法律规则输出有所不同。欧盟并不会直接对非欧盟国家项目适用其监管规则,但如果某一项目的融资结构依赖欧洲资本,则欧洲资本自身的风险偏好变化便可能成为影响项目的重要因素。对于新能源行业而言,这种资本层面的影响往往比正式法律规则更为直接。

(一)欧盟成员国

欧盟成员国市场无疑将首先受到影响。随着欧盟资金支持政策发生变化,开发商、投资人以及融资机构对于设备选择的考量已经开始发生调整。未来相当数量的项目可能在开发初期即主动调整供应链结构,以确保项目符合融资要求。这种变化未必来自法律强制,而更多来自资本市场对于未来监管趋势的预期。

在欧盟内部市场中,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和意大利等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尤其值得关注。这些国家不仅拥有活跃的新能源市场,也拥有规模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和养老金资本。对于此类长期资本而言,监管确定性本身就是资产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旦市场开始认为某类项目未来可能面临更高监管风险,其融资成本和估值水平往往会率先受到影响。

(二) 欧盟周边

欧盟规则的影响并不仅限于成员国市场。西巴尔干地区以及东欧非欧盟成员国长期依赖欧洲开发金融机构和欧盟支持资金开展能源转型项目。对于这些地区而言,欧盟虽然不是立法者,但却是最重要的资本提供者之一。因此,欧盟监管逻辑往往能够通过融资体系而非法律体系实现影响力扩张。

事实上,对于许多候选成员国和周边国家而言,项目是否符合欧盟标准往往直接决定其融资可得性。未来即便当地法律并未限制中国设备,融资机构仍有可能基于类似逻辑调整项目审查标准。因此,欧盟规则对于这些市场的影响很可能比正式成员国市场更加迅速。

(三) 非洲

非洲市场则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近年来,中国企业在非洲新能源领域保持较高活跃度,而欧洲资本也持续参与当地能源转型项目。对于北非地区而言,由于大量项目直接服务于欧洲能源战略,其融资结构与欧洲资本体系联系紧密。因此,欧盟监管变化对于北非新能源项目的影响相对明显。

然而,在撒哈拉以南非洲,资本来源已经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特征。中国资本、中东资本、本地主权基金以及国际开发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市场竞争。欧洲资本虽然仍然重要,但已经不再具有绝对主导地位。因此,在这些市场中,欧盟监管变化更多会影响部分项目,而难以完全改变整体市场格局。

(四) 拉美

虽然拉丁美洲地区新能源项目与欧盟监管体系之间的直接联系相对较弱,但大量国际融资项目仍依赖欧洲商业银行、欧洲保险机构以及欧洲基础设施基金参与。对于此类项目而言,欧洲资本市场风险偏好的变化仍然可能通过融资条件、保险安排以及资产估值等渠道产生影响。

(五) 中亚

中亚地区所受到的影响,则具有一定特殊性。近年来,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阿塞拜疆逐渐成为国际新能源资本重点关注的新兴市场。一方面,这些国家拥有丰富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并积极推动能源转型;另一方面,其地理位置连接欧洲、中国、中东和南亚市场,因而成为多方资本和多边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重要区域。

中亚新能源项目融资长期高度依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参与。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欧洲投资银行(EIB)、亚洲开发银行(ADB)、国际金融公司(IFC)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均在该地区保持活跃。尤其是在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大量大型风电、光伏及储能项目均采用多边开发金融机构与国际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融资模式。

对于采用欧盟资金、EIB资金或EBRD融资的项目而言,未来对于逆变器、储能控制系统及能源数字化设备来源的审查要求很可能逐步提高。特别是在涉及跨境输电、区域电力市场互联以及未来绿色氢能出口项目时,欧洲资本对于关键设备来源、数据治理以及网络安全安排的关注程度可能进一步增强。从项目融资实践角度看,这意味着部分中亚项目未来可能需要在融资阶段提前向贷款人解释设备架构、数据管理模式以及远程访问控制机制,以满足融资机构对于关键基础设施风险的审查要求。

与此同时,中亚也是中国企业境外新能源投资最活跃的区域之一。近年来,中国EPC企业、设备供应商以及金融机构已经在该地区形成较深布局。因此,相较于欧盟成员国市场,中亚项目未来更可能呈现出“多元资本并存”的融资格局。一部分项目仍将继续依赖欧洲开发金融机构和国际银团融资,而另一部分项目则可能更多转向中国资本、中东主权基金以及亚洲区域金融机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同一市场内部可能逐渐出现两种不同融资逻辑:一类项目更加贴近欧洲监管和融资标准,另一类项目则更多依赖非欧洲资本体系。

从长期角度看,中亚地区很可能成为观察欧盟监管外溢效应的重要窗口。如果欧盟未来进一步强化针对关键能源控制设备的监管要求,则中亚市场将成为最早感受到这一影响的非欧盟区域之一;但与此同时,由于中国资本、中东资本及亚洲多边开发金融机构在当地同样具有较强影响力,中亚也可能成为全球新能源融资体系多元化重构的重要试验场。在这一过程中,中资企业不仅需要关注项目所在地法律要求,更需要关注不同资本来源对于供应链安全、关键基础设施风险以及未来资产可融资性的不同评价标准,并据此设计更具适应性的融资结构。

从更长远角度看,欧盟监管逻辑的全球影响力并不主要来自法律强制,而来自其在全球资本体系中的地位。过去十余年,欧洲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其在新能源融资领域积累了重要影响力。当欧洲资本市场开始重新定义某类资产的风险属性时,这种变化往往会通过国际融资网络向全球扩散。

因此,对于中资企业而言,未来需要关注的不仅是欧盟市场本身,还需要关注欧洲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所形成的规则外溢效应。许多项目即便位于欧洲之外,其融资条件、资本成本以及投资人风险偏好仍可能受到欧盟监管趋势的影响。

八. 中资企业境外新能源项目融资模式面临的结构性重构

对于中资新能源行业企业而言,欧盟当前监管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很可能不仅是单个项目融资条件的变化,而是过去十余年形成的国际融资模式正在发生结构性调整。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在全球新能源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不仅来自制造能力和工程能力,也来自其能够与国际资本体系形成有效结合。大量项目之所以能够实现较高投资回报率,并不仅仅因为设备成本较低,相对而言,更因为其能够获得长期、稳定且成本相对较低的国际融资支持。

事实上,过去许多新能源项目的成功并非单纯依赖产业优势,而是建立在“中国供应链+欧洲(和其他境外)资本”这一组合模式之上。中国企业负责设备供应、工程建设和项目开发,而欧洲开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基础设施基金则提供长期资本支持。这种模式使项目既能够享受中国制造业带来的成本优势,又能够利用欧洲资本市场所提供的融资优势。

然而,当前欧盟监管逻辑变化正在逐步改变这一模式赖以存在的基础。

未来,即便中国设备仍然能够进入国际市场,也不意味着相关项目能够继续获得与过去相同条件的融资支持。对于项目融资市场而言,最重要的变化并不在于某一家银行是否参与融资,而在于整个资本市场对于项目风险的认知逻辑正在发生改变。

过去,投资人主要关注资源条件、建设风险、电价机制以及运营能力等传统因素。而未来,项目所使用的设备来源、数字控制系统结构、网络安全安排以及未来监管风险,都可能成为影响融资条件的重要变量。

这种变化首先体现在资本来源结构上。过去许多项目能够依赖欧洲开发金融机构及国际银团完成融资安排,而未来相关项目可能需要更多依赖区域性资本来源以及非欧洲资本支持。近年来,中东主权财富基金在全球新能源领域的活跃程度持续提高,其投资逻辑与欧洲资本存在明显差异。相比于欧洲资本更加关注供应链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监管,中东资本往往更加关注长期收益、战略布局以及能源转型机会。但是,在当前中东动荡引发的区域不稳定和各类外益效应影响下,资金来源还需要更加多元化。

因此,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非欧洲资本很可能成为中资企业境外新能源项目的重要融资来源之一。与此同时,亚洲开发金融机构、区域性商业银行以及本地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也可能进一步提高。

然而,资本来源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融资条件能够完全保持不变。欧洲资本长期以来最大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提供期限较长、成本较低且与绿色金融市场紧密结合的融资产品。其他资本虽然能够填补部分资金缺口,但短期内难以完全复制欧洲资本市场所具备的功能。

从项目融资实践角度看,这意味着未来新能源项目的资本结构可能发生调整。过去依赖高杠杆、长期低成本债务融资的模式,可能逐步转向更加依赖股权资本和多元化融资来源的模式。项目开发商需要投入更多资本,同时承担更复杂的融资组织工作。

这种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体现在融资成本上,更体现在竞争逻辑上。未来新能源行业的竞争将不再只是设备成本和技术能力之间的竞争,而是融资能力、资本组织能力以及长期合规能力之间的竞争。对于中资企业而言,能够率先适应这一变化并完成融资模式重构的企业,将更有可能在未来国际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

九. 管道项目、高级阶段项目及存量资产的应对

对于当前市场参与者而言,更现实的问题在于大量已经进入开发、融资或运营阶段的项目应当如何应对。由于新能源项目通常具有较长的开发周期,从项目立项、许可审批、并网安排、设备采购到融资关闭往往需要数年时间,因此任何监管环境的变化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已经处于不同开发阶段的项目。

(一) 管道项目

从项目融资实践角度看,监管变化对于不同阶段项目所产生的影响并不相同。对于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的项目而言,开发商通常仍保有较大的调整空间。此类项目尚未完成最终融资安排,也未必已经锁定核心设备采购合同,因此开发商可以根据融资机构、投资人以及未来市场的风险偏好,对项目结构(包括供应商)进行调整。在这一阶段,监管变化更多体现为项目设计和融资策略的变化,而非直接损失。

(二)高级阶段项目

然而,对于已经进入高级开发阶段的项目而言,情况则明显复杂得多。许多项目在进入融资谈判阶段之前,往往已经完成土地取得、许可审批、并网协议签署以及核心设备选型工作。部分项目甚至已经签署长期设备采购协议、EPC合同或关键运维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任何针对设备来源的监管变化都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时间表和经济模型。

项目融资市场的一个基本特点在于,融资机构通常要求项目在融资关闭前保持技术方案和商业结构的稳定性。一旦核心设备发生重大变化,融资机构往往需要重新评估项目风险、重新审核技术顾问意见,甚至重新审查财务模型和保险安排。因此,对于已经推进至高级阶段的项目而言,设备替换所带来的影响远不止采购成本增加那么简单,而可能导致融资关闭延期、建设计划推迟以及项目整体收益率下降。

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欧盟目前设置的过渡安排具有重要意义。从监管逻辑上看,欧盟并不希望已经投入大量开发成本、接近融资关闭或建设启动阶段的项目因政策变化而陷入停滞。因此,过渡安排本质上是一种缓冲机制,旨在平衡监管目标与市场稳定之间的关系。

但需要强调的是,过渡安排并不意味着长期豁免。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过渡安排更多解决的是项目能否继续推进的问题,而并未完全消除未来融资和运营阶段可能面临的监管风险。事实上,即便项目能够在过渡安排下继续获得融资,其未来仍可能面临更严格的网络安全要求、数据治理要求或关键基础设施审查要求。

(三) 存量项目

相比之下,已经完成融资并进入运营阶段的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则具有不同特点。许多运营期项目已经实现并网发电,并拥有稳定现金流。从短期来看,此类项目受到直接影响的可能性相对有限。然而,新能源项目本质上属于长期基础设施资产,其价值不仅取决于当前运营情况,更取决于未来资本市场对于资产的接受程度。

对于大量运营期项目而言,未来数年内仍可能面临再融资、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或基础设施基金退出等安排。当前融资市场对于中国设备项目风险认知的变化,最有可能首先体现在这些环节。

如果未来欧盟关键基础设施监管框架进一步强化,部分投资人和融资机构可能会重新评估相关资产的长期价值。在项目现金流本身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监管风险溢价的上升仍有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下降。对于长期持有资产的投资人而言,这种影响往往比短期融资成本变化更加重要。

因此,对于已经进入运营阶段的项目而言,未来数年的重点并不一定是设备本身,而是如何增强资产在未来资本市场中的可接受性。越来越多项目可能开始考虑通过加强本地化运维、建立欧洲本地数据管理体系、调整数字控制架构等方式降低未来监管敏感性,从而维护资产长期价值和再融资能力。

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当前监管变化所影响的已经不仅仅是新项目开发,而是整个新能源资产生命周期。项目开发、融资、运营、再融资以及退出等各个阶段,都可能受到资本市场风险偏好变化的影响。对于项目开发商和投资人而言,未来需要考虑的不仅是项目能否建设完成,更是项目能否在未来十年至二十年间持续获得资本市场认可。

十. 中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应对

对于中资企业而言,当前监管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可能比表面上看到的更加深远。过去十余年,中资企业(包括EPC企业)在国际新能源市场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成本优势、供应链整合能力以及工程执行效率。中国企业能够为项目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整体解决方案,并在项目建设周期、设备采购以及工程管理方面展现出明显优势。

然而,随着新能源行业逐步进入关键基础设施监管时代,项目成功与否越来越不取决于单纯的建设能力,而取决于项目能否获得融资支持以及能否满足长期监管要求。对于开发商而言,未来选择承包商和供应商时所考虑的问题也将发生变化。

过去,开发商最关心的是项目能否按期建成以及工程成本是否具有竞争力;而未来,开发商越来越需要考虑项目能否顺利完成融资、能否获得长期资本支持以及是否符合未来监管要求。在这种情况下,EPC企业的角色正在发生变化。

未来国际市场上的领先EPC企业,很可能不再只是工程承包商,而是项目融资与项目开发的重要协同者。企业不仅需要具备工程实施能力,还需要理解项目融资市场的运作逻辑、了解投资人和融资机构对于监管风险的关注重点,并能够在项目早期阶段参与融资结构设计和风险管理安排。

从项目融资实践角度看,越来越多开发商开始要求EPC企业参与融资路演、技术风险解释以及投资人沟通工作。这种变化意味着,EPC企业未来的竞争优势将更多建立在其对于资本市场和监管体系的理解能力之上。

与此同时,中国EPC企业还需要面对合规能力建设的问题。随着新能源系统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未来欧洲市场对于数据治理、网络安全以及远程访问管理的要求可能持续提高。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仅仅满足设备技术标准已经不再足够,如何建立符合当地监管要求的数据管理体系和运维体系,正在成为项目可融资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越来越多项目可能要求数据存储本地化、运维团队本地化以及网络访问权限本地化。这些要求未必会以法律禁止形式出现,但却可能通过融资文件、保险安排以及项目协议逐步体现出来。因此,中国企业需要提前建立相关能力,而不是在项目进入融资阶段后被动应对。

对于中国金融机构而言,当前变化同样意味着业务逻辑需要调整。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在国际项目的融资领域更多关注主权风险、商业风险、建设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然而,新能源行业逐步纳入关键基础设施监管框架后,风险评估维度正在发生变化。

未来,网络安全风险、供应链安全风险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监管风险可能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融资机构的风险评估模型中。项目未来是否可能受到监管政策变化影响、是否可能影响资产流动性以及是否可能影响未来再融资能力,都将成为融资决策的重要因素。

在日益变化的国际市场中,中国金融机构仅仅提供资金已经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未来更重要的能力可能在于资本组织能力和融资协调能力。随着欧洲资本体系与中国供应链体系之间的不确定性增加,中国金融机构需要更加积极地协调中东资本、亚洲资本、本地资本以及国际开发金融机构,共同构建新的融资网络。

事实上,未来国际新能源融资市场很可能呈现更加多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趋势。不同资本来源对于监管风险的关注重点并不相同,不同区域市场对于供应链安全问题的敏感度也存在差异。能够有效整合不同资本来源,并根据项目所在地和监管环境设计融资结构的机构,将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位置。

从中长期来看,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所面对的挑战并不仅仅是某一项监管措施,而是整个国际新能源融资体系正在发生重构。谁能够率先适应这种变化,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融资能力、合规能力和资本组织能力,谁就更有可能在未来国际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

十一. 结论:全球新能源融资正在进入新的监管时代

欧盟当前围绕所谓“高风险供应商”逆变器及储能控制设备所采取的措施,表面上看是一项融资政策调整,但其背后反映的却是欧洲对于能源系统属性认知的根本变化。新能源基础设施正在逐步从传统能源资产转变为数字化关键基础设施,而围绕关键基础设施所形成的安全治理逻辑,也正在逐步向新能源行业延伸。

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欧盟并未急于通过统一市场禁令直接限制中国设备进入市场,而是更倾向于通过融资规则、关键基础设施监管以及网络安全要求逐步影响市场行为,其核心目标并非立即改变市场结构,而是通过长期监管安排逐步重塑供应链和资本流向。

对于中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未来所面临的挑战已经超越设备销售本身。项目是否能够获得长期资本支持、是否能够持续被投资人视为具备可融资性的基础设施资产,以及是否能够满足不断演进的关键基础设施监管要求,正在成为决定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

与此同时,全球新能源融资市场本身也正在发生变化。过去十余年形成的以中国低成本的制造能力和工程建设能力为基础的模式正在面临调整,这种低成本已经失去了竞争力(或者说被内卷的国际化抹平)。在某些项目面临失去欧洲的低资金成本时,中国的低成本制造和建设在项目业主和所在国政府面前可能不值一提。这种情况下,更考验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替代融资能力。因此,未来项目融资结构将更加多元化,资本来源将更加分散,而项目开发和融资安排之间的联系也将更加紧密。

从项目融资角度看,未来国际新能源竞争的核心可能不再仅仅是技术能力和成本优势,而是融资能力、资本组织能力以及监管适应能力之间的竞争。随着关键基础设施监管逐步成为新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竞争力将越来越取决于其在不同监管体系之间整合资本、管理风险并维持长期可融资性的能力。

因此,欧盟当前措施所带来的真正影响,并不在于某一类设备是否能够进入市场,而在于其正在推动全球新能源行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资本、监管与技术之间的关系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密。对于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而言,尽早理解这一变化并完成融资模式、资本结构以及合规体系的重构,将成为未来国际化发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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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pv-magazine.com/2026/04/23/eu-moves-to-restrict-funding-for-projects-using-inverters-from-high-risk-suppliers/?utm_source=chatgpt.com

[2] https://www.pv-magazine.com/press-releases/esmc-welcomes-eu-commission-decision-inverters-from-high-risk-countries-excluded-from-eu-funding/?utm_source=chatgpt.com

[3] Regulation (EU) 2019/88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April 2019 on ENISA (the 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Cybersecurity) and on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ybersecurity certification (Cybersecurity Act), OJ L 151, 7.6.2019, p. 15–69.

European Commission, Review of the Cybersecurity Act (Regulation (EU) 2019/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