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协议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刚果(金)”),各自称为“一方”,以下统称为“双方”,
承认美国与刚果民主共和国之间长期的伙伴关系,以及双方致力于促进该地区和平、稳定和长期经济发展的共同承诺;
认识到双方在加强合作以促进经济和资源安全、促进有利于两国长期发展方面具有共同利益;
庆祝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于2025年6月27日在华盛顿签署具有历史意义的和平协议,这是区域稳定与和解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强调要巩固刚果民主共和国正在进行的改革,通过清晰、可预测和透明的监管框架,营造有利于吸引和留住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采矿业)的投资环境;
强调采矿业必须依法经营,秉持诚信、负责和透明的原则,确保矿产资源得到负责任的管理,从而为刚果人民和美国人民的长远利益服务;
承认刚果民主共和国有意实现伙伴关系多元化,通过国内转型创造当地价值和就业机会,改善采矿业的治理和社会责任,并在其领土范围内,尤其是在偏远和受冲突影响的地区,促进和平、稳定和国家权威;
强调刚果民主共和国强烈希望建立互利伙伴关系,利用和扩大其无与伦比的地质禀赋,通过工业转型进一步加速经济发展,从而提高刚果人民的福祉;
承认刚果民主共和国希望加强国家安全与稳定,造福其人民,并确保其矿产供应链的保护和韧性,以支持与美国的共同经济和战略利益;
承认美国有兴趣为关键矿产建立安全、可靠和持久的供应链,维护国家安全,支持再工业化,并在国防、能源、先进技术和汽车工业等战略领域保持竞争力;
认识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在南部和中部非洲的关键作用,以及其在不久的将来融入拥有超过 6 亿人口的区域市场,本伙伴关系旨在通过工业化、构建价值链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来支持这一目标,以履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区域承诺;
认识到大型能源基础设施(包括大英加水电站开发)在推动工业转型、支持采矿、加工和区域互联互通项目以及保障刚果民主共和国和该地区的能源安全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承认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是连接刚果民主共和国与大西洋的战略性基础设施项目,也是刚果民主共和国长期工业化和贸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认识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希望开发和利用更多走廊,包括服务于其国内和区域一体化优先事项的走廊;
认识到双方有共同愿望增加美国私营部门对刚果民主共和国采矿业的投资,并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联系;
重申各方致力于通过合作、对话和相互尊重推进共同目标,同时坚持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良好治理和负责任管理原则;
回顾1984年8月3日在华盛顿缔结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条约,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术语定义
本协议中的术语定义见附件2。
第二条——目标
本协议的目标是:
- 建立美国与刚果民主共和国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体现刚果民主共和国在非洲的关键作用,以及双方将合作转变为长期战略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以促进刚果民主共和国、中非和大湖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经济发展;
- 加强在安全、国防和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维护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完整和战略矿产储备、促进区域稳定以及支持中非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合作机会,并遵守适用的国际法和双方国内框架;
- 通过促进互利投资和发展机会,增进美国与刚果民主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推进共同战略利益,支持长期经济增长,并为两国繁荣做出贡献;
- 促进美国人士和与其有关联的人士加大投资,以实现刚果民主共和国采矿业的多元化,提高透明度,改善劳动标准,并促进美国与刚果民主共和国之间为商业和国防目的而进行安全、可靠和互利的关键矿产流动;
- 将采矿业的发展与能源、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等配套部门的发展相协调,以支持当地转型,加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长期发展愿景;
- 建立刚果民主共和国关键矿产和其他重要资产的战略合作机制;
- 推进和加快刚果民主共和国正在进行的改革,以进一步改善其营商环境、治理和工作条件,包括手工采矿业,以促进美国人士和与其有关联的人士在采矿、能源、基础设施、技术驱动型举措和其他项目方面的投资;
- 为美国公民和与其结盟的公民提供稳定、可预测、长期的途径,使其能够获取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关键矿产,从而维护美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安全、保障和繁荣,同时促进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本地增值、工业化和长期经济增长;
- 促进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的发展,以支持双方的经济和商业关系;
-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推广负责任的采矿做法,支持手工采矿部门的正规化和工业化,同时积极努力减少矿产非法贸易,打击利用关键矿产资助冲突的行为,并为手工采矿社区创造替代生计;
- 合作发展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国内增值能力,并评估刚果民主共和国参与国外增值项目的机会,包括通过股权所有权;
- 促进美国人士和相关人士加大对新勘探活动和绿地项目的投资,包括通过改进地质数据和调动公共及私人资金;
- 推进刚果民主共和国指定战略项目;以及
- 通过对基础设施、能源生产和工业项目的有针对性投资,支持受冲突影响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国家权威。
第三条——战略伙伴关系地位
- 美国承认刚果民主共和国是美国的战略伙伴,这体现了双边关系的深度和重要性,以及双方在促进和平、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共同承诺。
- 作为这一战略伙伴关系的一部分,双方拟探讨以下领域的合作:
- 经济合作,尤其侧重于关键矿产、能源、基础设施、技术驱动型举措、选矿和工业化方面的合作;
- 在符合适用的国内法律、美国政策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开展安全与防务合作,以加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和平、稳定和国家权威;
- 科学、技术和教育合作,包括与交流、培训和能力建设举措相关的合作;以及
- 体制和治理合作,包括与司法改革、反腐败措施和公共行政能力相关的合作。
- 双方应与联合指导委员会(JSC)同步进行定期磋商,以审查进展情况并评估加强合作的机会。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酌情与美国协调,推行和执行加强善治、透明度和尊重国际法的国内政策和措施,并巩固其作为美国可靠和值得信赖的战略伙伴的地位。
- 双方应探讨专门的安全谅解备忘录,进一步概述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与和平、稳定和国家权威有关的合作模式。
- 双方应探讨在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制定减轻战略性关键矿产储备和供应链完整性风险的机制方面开展合作。
- 为进一步推进战略伙伴关系的目标,双方应设立美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双边经济伙伴关系论坛(BEPF),这是一个旨在深化双方在广泛共同经济利益和优先事项方面合作的政府间对话平台。美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双边经济伙伴关系论坛应每两年召开一次,在华盛顿特区和金沙萨轮流举行,除非双方另有决定。双边经济伙伴关系论坛预计将成为私营部门与双方互动的平台,以加强美国与刚果民主共和国之间的商业关系,促进长期经济增长,并确保建立持久的伙伴关系和投资,从而推进本协定的实施。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后365天内确定首届双边经济伙伴关系论坛的正式日期和地点。
第四条——战略资产储备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指定一份初步的关键矿产资源、黄金资源和未获许可勘探区域清单,作为战略资产储备(SAR)的一部分,并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30)日内将该清单提交给根据本协议第六条设立的联合委员会。该清单可提供给有资格根据本协议提交战略资产储备项目提案的人员。战略资产储备项目是指与战略资产储备内的资源相关的处于勘探、开发或开采阶段的任何项目,或根据本协议指定为战略资产储备一部分的任何项目。战略资产储备项目包括特许权或类似许可证或许可。
- 刚果民主共和国可随时将其他重要矿产资产、黄金资产和未获许可的勘探区域纳入特别资源清单(SAR)。美国或刚果民主共和国均可向联合特别委员会(JSC)提交拟纳入特别资源清单的资产,供其讨论。联合特别委员会应维护构成特别资源清单的指定资产的最新清单。
- 双方同意,SAR 应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清单,刚果民主共和国应经常与美国协商,向该清单添加其他资产,以推进本协议的目标。
- 除刚果民主共和国法律(经不时修订)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刚果民主共和国任何政府机关均无权强加任何义务、费用、收费、许可证或行政程序,SAR 项目亦不受其约束。
- 如果向特别行政区划中添加任何资产会违反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国内法或违反缔约方之间的国际法律义务,则刚果民主共和国不得向特别行政区划中添加任何资产。
第五条——刚果民主共和国指定战略项目
- 双方认识到优先实施刚果民主共和国指定战略项目的重要性,这些项目是刚果民主共和国确定的具有变革意义的举措,是其长期发展愿景的核心,并且与本协议的目标相一致。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30)天内提供刚果民主共和国指定战略项目的初步清单。
- 在任何时候,刚果民主共和国均可通过与美国联合服务中心(JSC)协商,将其他项目指定为刚果民主共和国指定战略项目。刚果民主共和国应根据以下预期能力选择指定战略项目:
- 通过本地增值、创造就业机会和能力建设,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工业转型做出贡献;
- 加强对经济多元化和融入区域及全球价值链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能源和技术体系;
- 支持和平、稳定和国家权威,尤其是在受冲突影响或自然资源丰富的偏远地区;
- 通过长期经济转型,促进包容性发展,改善刚果人民的生活。
- 双方应努力合作,根据各自的法律和政策,调动适当的资金,包括通过国际金融机构、多边开发银行、私营部门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通过美国发展金融和出口信贷机构,以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指定战略项目的成功实施。
- 在实施刚果民主共和国指定的战略项目时,刚果民主共和国应考虑美国人士和相关人士的参与机会,包括耐用品生产商和分销商的机会,并在适当情况下,由双方决定,通过合资企业、公私合作和供应商发展计划等方式,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法律,给予优先准入和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联合指导委员会
- 双方特此设立联合安全委员会(JSC),由刚果民主共和国和美国的代表组成。联合安全委员会将作为执行和实现本协议目标的主要平台。联合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协议生效后90天内举行。
- 联合安全委员会由五名美国官员和五名刚果民主共和国官员组成。
- 美国代表应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和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DFC)各一名代表;以及由联合委员会主席从美国政府机构中选出的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来自本段已列出的机构之一。
- 刚果民主共和国代表应包括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国民经济部、财政部、计划部和总统府各一名代表。
- 联合安全委员会应设两名联合主席,一名来自美国国务院,一名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统称“主席”)。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联合主席应由代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成员中级别最高的部长指定。
-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其任命的股份公司官员名单。此外:
- 任何一方均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任命一名或多名新官员替换其在联合特别委员会中的现有代表。
- 任何担任联合安全委员会代表的官员,均可指定另一名官员担任永久候补代表,或在主要代表无法出席联合安全委员会会议时担任单次会议的候补代表。
- 联合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主席应与其他联合委员会成员协调,确定每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议可以线上举行。此外,主席可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所有会议均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发出通知,除非双方主席同意豁免或缩短通知期,且会议须达到法定人数,即联合委员会成员过半数。
- 联合特别委员会应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本协议所述的决定。如联合特别委员会无法达成共识,则应将事项提交双方最高级别代表。在达成共识之前,不得作出任何决定。代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联合特别委员会成员应确保任何决定事先均已获得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适当认可。
- 股份公司职能包括:
- 讨论各方如何支持对战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合格战略项目、刚果民主共和国指定战略项目和战略矿产储备的投资和开发,包括通过技术合作、项目规划和调动投资;
- 审查本协议的遵守情况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包括第七条所述的SAR投资流程和第十二条所述的财政和税收制度的实施情况;
- 促进美国人士和相关人士在吸引和降低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关键矿产领域投资风险所需的法律、监管和政策改革方面的双边技术合作;
- 讨论针对美国市场的SAR项目提案的适当承购目标,并制定和酌情更新SAR项目承购指南,以确保其符合本协议的供应链和国家安全目标,包括用于美国市场。承购指南的采纳应由联合安全委员会决定。
- 协调促进将SAR项目和QSP的承购份额透明地分配给美国人士和/或供美国市场使用;
- 讨论SAR项目和QSP的所有权变更,以确保其继续符合本协议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 探讨美国人士和相关人士(耐用消费品制造商和分销商以及一般建筑运营商)参与 SAR 项目和 QSP 的机会;
- 确定合作途径,以推进和促进关键矿产的公平市场化方法;
- 探讨刚果民主共和国投资和营商环境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包括与SAR项目和合格服务提供商(QSP)相关的挑战和机遇;
- 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共同决定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功能。
- 如双方对任何个人、实体或项目(包括其是否符合联合标准委员会通过的承购指南)提交SAR项目提案或指定为合格服务提供商的资格存在疑问或分歧,相关方应将此事提交联合标准委员会。联合标准委员会应在15日内召开会议,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就资格问题作出决定。在联合标准委员会就资格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刚果民主共和国不得就SAR项目达成任何协议。
- 如果所有权变更导致实体或个人不再符合第七条所述的SAR投资流程资格,刚果民主共和国应根据适用法律阻止该变更。如果所有权变更导致项目不再符合SAR项目或合格战略项目(QSP)的资格,则该项目将不再有资格享受本协议项下为SAR项目和QSP制定的任何财政、税收或监管激励措施。
- 联合特别委员会可酌情就本协议的目标与私营部门的相关成员进行磋商。
第七条 – SAR投资流程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将任何SAR项目机会通知JSC。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赋予美国公民优先购买SAR项目的权利。
- 任何美国公民在向刚果民主共和国联合安全委员会 (JSC) 通报 SAR 项目后三个月内提交提案,均可获得三个月的谈判窗口期,该窗口期可续期一次。在适当情况下,刚果民主共和国可邀请多位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在谈判窗口期内提交改进或修订后的提案,以确保项目和刚果民主共和国获得最有利的结果。
- 在针对美国人士的谈判窗口期结束后(该窗口期应不迟于SAR项目通知发出后九个月),如果美国人士的提案未被接受,刚果民主共和国应给予包括符合附件2中“关联人士”定义的刚果民主共和国人士在内的关联人士提交提案并参与SAR项目谈判窗口的机会。每个授予关联人士的谈判窗口期应大致相同,且不超过三个月。
- 为了获得刚果民主共和国的 SAR 项目批准,提案必须通过证明该项目如何支持向美国市场销售来促进本协议的供应链和国家安全目标,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与联合安全委员会通过的销售指南保持一致。
- 联合特别委员会可根据第六条第(8)款规定的程序,调整本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时间表,并澄清与本条执行相关的问题。如果刚果民主共和国在收到本条第1款要求的通知后十二个月内未接受任何美国人士或与其有关联的人士的提议,则应将此事提交联合特别委员会讨论,包括可能延长本条所述的谈判窗口期。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尽一切努力及时批准涉及美国公民或相关人员的搜救项目提案,包括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法律对搜救项目所需的所有相关许可和批准。
- 若同一搜救项目有多个提案,刚果民主共和国应优先接受美国人士的提案,而非其盟友的提案。此外,刚果民主共和国应优先接受最符合本协议供应链和国家安全目标,并能进一步推进这些目标的提案。最终决定接受哪项提案的权力归刚果民主共和国所有,但须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 DRC在就SAR项目达成任何协议之前,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JSC。
- 本协议生效十八个月后,以及此后每十二个月,股份公司应审查不受本条所述谈判窗口约束的SAR项目和/或没有符合SAR投资流程资格的人员提出的有效提案的SAR项目,以便讨论如何吸引更多符合资格的人员的兴趣。
- 双方意识到,本条所述的SAR项目进程不应导致资产冻结和/或以其他方式剥夺刚果民主共和国从其矿产资源禀赋和采矿相关资产的开发利用中预期获得的公平财政资源。
- 如果美国公民或与其有关联的公民完成了 SAR 项目的勘探,则该公民或与其有关联的公民将获得三年的专属窗口期,以申请和获得相应区域的开采许可证。
- 美国将考虑为搜救项目提供支持的可行性。
第八条——合格战略项目: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将位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且并非由刚果民主共和国或其任何国有企业控股,并符合附件 1 所列资格标准的任何项目指定为合格服务项目 (QSP)。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或美国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大使向联合服务委员会发出通知。
第九条——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
- 双方认识到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项目的战略性质,它是从刚果民主共和国向美利坚合众国运输和出口铜、钴、锌和其他重要矿产以及其他商业货物的关键路线。
- 刚果民主共和国拟通过与私营部门合作,促进SNCC铁路的修复和现代化,以推进本协议的目标,改善刚果人民的生计,并促进刚果民主共和国与安哥拉之间经迪洛洛的过境和运输。双方一致认为,确保滕克-洛比托整条线路的同步运行至关重要,并应尽可能地融入美国元素。本项目应在开放、透明和非歧视性的准入机制下运营,所有在滕克-洛比托走廊沿线运营的合格运营商均可参与。在运营准备就绪的前提下,任何未来的延伸段,包括从滕克到萨卡尼亚的延伸段,均应以同样的方式运营。
- 美国打算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选择能够促进本协议目标的私营部门财团合作伙伴的前提下,通过发展金融和出口信贷机构、多边开发银行和私人投资者,促进为该项目筹集资金,以协助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刚果段的修复和运营。
- 双方应合作促进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的融资、修复和运营,包括通过公共和私人投资,以确保合格运营商能够从洛比托港充分、开放地进入萨卡尼亚及其未来的延伸段。这一开放准入机制应优化货运能力和效率,提升物流能力,从而提高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的整体竞争力,并促进美国与刚果民主共和国之间的贸易。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按照其法律法规,确保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刚果民主共和国段的运营和管理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区域一体化,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国际运营商提供开放准入,并推进本协议的目标。
- 双方拟合作提升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的竞争力,包括在市场条件下增加通过该走廊从刚果民主共和国出口的关键矿产数量。为实现这一目标,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其国有企业计划在五年内,至少有百分之五十(50%)的铜、百分之九十(90%)的锌精矿和百分之三十(30%)的钴(根据其在特定合作项目中享有的股权和合同销售权进行商业化)通过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出口。股份公司可根据商业和物流发展情况,评估并决定修改上述数字,以反映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的竞争力。
- 双方应就向刚果民主共和国战略性进口(包括但不限于硫磺、能源材料或加工试剂等投入品)达成互利安排进行磋商,并应考虑物流、安全和市场状况。此类安排可包括利用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或刚果民主共和国确定的其他替代走廊。
- 美国重申其决心,要使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项目取得成功,造福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刚果人民,并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实现长期、私营部门主导的经济增长,同时为美国公民开辟新的市场机会。
第十条——大英加水坝
- 双方认识到大英加水电站项目作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和更广泛区域的变革性基础设施具有战略重要性,对于确保工业运营(包括采矿、加工和提炼活动)、农业企业发展以及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等重要运输和工业走廊的运行,以及改善刚果人民的生活水平,都至关重要。
- 双方打算成立大英加水电项目协调和治理委员会,以推进与英加相关的项目,并为美国公民和相关人士创造机会。
- 通过该委员会,各方应根据各自的法律和政策,酌情协调,为大英加水电站项目筹集资金,包括来自发展融资和出口信贷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多边开发银行、私营部门和其他国际伙伴的资金,以符合本协议的目标。
- 该委员会应包括来自美国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同等代表。经双方同意,可根据本协议的目标增加其他代表。
- 委员会将酌情与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进行接触。
第十一条——战略矿产储备和承购协议
- 双方认识到,确保以可靠、透明和互利的方式获取关键矿产资源对于支持其共同的工业化、供应链和国家安全目标具有战略意义。为此,双方应探讨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建立一个协调一致的战略矿产储备区(SMR)。该战略矿产储备区旨在:
- 确保美国关键矿产(包括钴)的可预测和可持续供应;
- 增强刚果民主共和国在国内资源管理、价值稳定、本地资源增值、工业化和创造就业方面的能力;
- 促进全球供应链的韧性和公平的市场机制。
- 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其国有企业打算利用其在关键矿产生产方面的股权和合同营销权,为美国人士和相关人士提供承购渠道,并供美国市场使用。
- 为实现这一目标,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其国有企业应赋予美国人士和与其有关联的人士对源自 SAR 项目和 QSP 的、用于出口的已上市关键矿物的优先购买权,并按商业上可比的条款进行交易,以保证此类矿物将用于美国市场。
- 在适当情况下,应利用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出口这些原油。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美国可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支持或援助,以促进这一通道的通行。
第十二条——财政、税收和监管框架
- 双方确认,美国可考虑对SAR项目和合格战略项目进行投资,但须遵守刚果民主共和国和美国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程序。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得修改或减损任何一方根据双方之间任何其他国际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 虽然双方同意,《矿业法》及其他适用的刚果民主共和国法律的法律和财政制度应构成刚果民主共和国国内管辖SAR项目和QSP的唯一和详尽的法律框架,但刚果民主共和国打算为投资于SAR项目和QSP的美国人士和相关人士设立优惠的财政、税收和监管激励措施,前提是此类项目位于附件1规定的特定区域。
- 刚果民主共和国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二(12)个月内修订2014年2月11日第13/005号法律(该法律涉及适用于合作协议和合作项目的财政、海关、准财政、非税收入和外汇制度),并在最多十二(12)个月内进行任何必要的立法和宪法改革,以使其法律框架与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相符。这包括:
- 一项可续期的财政稳定条款,初始期限为十(10)年;
- 引入具有约束力的 90 天增值税退税期限;
- 允许将多缴增值税抵扣其他税款的抵免机制;
- 简化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文档程序;
- 可通过一个独特的通道在一个集中地点完成所有必要的行政、财政、海关和监管手续;
- 设立一个集中式税务机关,负责矿业领域所有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税务往来。
- 刚果民主共和国打算与所有 QSP 所有者就集中纳税事宜展开讨论,以确保财政义务的透明度、可预测性和高效管理。
- 刚果民主共和国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二(12)个月内修订2014年2月11日第13/005号法律(该法律涉及适用于合作协议和合作项目的财政、海关、准财政、非税收入和外汇制度),并在最多十二(12)个月内进行任何必要的立法和宪法改革,以使其法律框架与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相符。这包括: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根据本协议的目标,为SAR项目和QSP项目制定额外的激励措施,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具体激励措施。在调整此框架时,刚果民主共和国可考虑项目对刚果民主共和国长期发展的贡献以及项目对推进本协议目标的战略重要性。
- 任何此类激励措施均应按照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授予,包括任何适用的议会批准程序,并尽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在接受 SAR 项目提案后的三 (3) 个月内,以及在指定 QSP 后的十二 (12) 个月内,告知 JSC 其打算向每个 SAR 项目和 QSP 提供的额外激励措施。
- 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二 (12) 个月内,以及此后每年,JSC 应审查根据 2014 年 2 月 11 日第 13/005 号法律对 SAR 项目和 QSP 实施的这些激励措施,并可建议双方考虑进行调整,以确保本协议的目标得到推进;对本条第 2 款和第 3 款所列激励措施的任何修改均需正式纳入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法律。
- 为确保透明度并符合本协议项下的共同经济和战略利益,刚果民主共和国应通过战略矿产市场监管局(ARECOMS)将任何与钴出口配额或禁令相关的变更通知美国。此类通知旨在促进联合战略委员会(JSC)内部的磋商和对话,并充分尊重刚果民主共和国自主决定其出口政策的主权权利。此外,刚果民主共和国计划每季度向美国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大使提供简报,概述与配额相关的决定的理由、预期影响和实施时间表。联合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参加这些简报会。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适用的法律和监督机制,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有矿业企业的受益所有权和领导结构进行审查,并可根据本协议的目标,与美国联合服务公司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分享相关信息,以开展对话与合作。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努力向美国联合服务公司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供有关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有企业在采矿项目中的少数股权和多数股权的一般信息,但须遵守适用的保密义务、商业敏感性和国家战略考虑。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努力利用刚果(金)国有企业对矿业资产的少数所有权,为美国公民和与其有关联的人士创造投资机会。
第十四条——技术援助和治理支持
- 美国拟在下列领域向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供技术援助,以支持本协议的共同目标,并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协商:
- 促进刚果民主共和国采矿业的长期发展;
- 扩大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加工和精炼能力,重点是本地增值;
- 支持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共同制定的立法和监管举措,以进一步改善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营商环境;
- 通过监管改革改善刚果民主共和国矿业部门的治理;
- 提供培训和援助,以加强监管执法,提高税务、海关和边境官员识别和拦截非法货物的能力;
- 评估刚果民主共和国和中非皇家博物馆现有的矿产资源数据(如有),以确定关键矿产勘探优先事项,包括可能通过勘察工作来识别和降低投资前景的风险,以便将其纳入战略评估报告,以及通过行业专家评估来确定矿山尾矿资源潜力;
- 支持受冲突影响或资源丰富的偏远地区的区域发展举措,以加强国家存在并提高社会经济韧性。
- 双方应努力寻找增加美国大学和教育机构与刚果民主共和国大学和教育机构之间合作机会的途径,以此来提高科学技术能力和技能转移。
- 美国计划通过以下方式建设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机构能力:为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供与美国矿业公司实习和工作见习的机会;与美国州级矿业专家直接接触,使其参与矿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培养刚果民主共和国在全球矿业挑战以及其如何融入其中的本地专业知识。
- 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正在进行的国家改革议程,该国应优先推进旨在提高司法机构能力和可靠性的司法改革,以支持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并减少司法腐败。
- 美国拟根据其法律和政策,通过美国发展金融机构和出口信贷机构调动资金,并鼓励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国际伙伴支持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或旨在推进本协议目标的变革性项目。这些项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涉及美国人士或与其有关联的人士的绿地矿山和无证勘探区的开发和建设,旨在确保美国市场能够承购这些矿山产品,同时也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 收购、扩建或改进涉及美国公民或与其有关联的公民的棕地采矿项目,旨在确保美国市场承购,并促进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发展;
- 旨在加强刚果民主共和国经济增长、采矿活动和工业化的交通、能源或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且涉及美国公民或与其有关联的公民。
第十五条——手工和小规模采矿政策
- 双方应酌情与刚果(金)钴业总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探索适当途径,支持手工和小规模采矿(ASM)活动的成功正规化或标准化。
- 双方应努力做到:
- 确定刚果民主共和国战略性重要矿产区内适合开展正规化试点项目的小型采矿作业点,同时考虑到当地社区的情况;
- 通过合作社、认证贸易商和受监控的贸易中心,促进建立可追溯的供应链,同时促进刚果民主共和国小型采矿经营者获得公平的市场准入;
- 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支持为小型采矿业正规化工作提供技术援助和普惠金融;
- 鼓励将小型采矿活动正规化并获取小型采矿活动所生产材料的第三方和投资者遵守法律;支持完整的供应链透明度、尽职调查和可追溯性;并遵守国际公认的标准,以确保负责任的采矿和采购。
- 刚果民主共和国应探索与美国人士和相关人士建立伙伴关系,以确保从刚果民主共和国采购关键矿产符合国际和区域标准。
- 双方打算就上述举措开展合作,以确保小规模采矿正规化不仅有助于改善小规模采矿社区的生计、金融包容性和社会保障,而且有助于可追溯性和负责任的采购。
第十六条——解释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问题,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构成双方必须拨付或分配资金的承诺或义务。本协议的实施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
第十七条——商业机密信息
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披露或共享的信息、文件和资料(包括提供给股份公司或由股份公司提供的信息、文件和资料)均应按照各方适用的法律法规视为商业机密。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根据本协议共享的信息、文件和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八条——技术规定
-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本协议可通过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修改。
- 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三年通过联合审查委员会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联合审查。
- 本协议可由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终止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年后生效。
-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一方与其他国家或区域或国际组织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包括在矿产供应链方面或支持共同工业化目标方面。
于 2025 年 [月] 月 [日] 在 [城市] 完成,一式两份,分别以英文和法文书写。
| 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职称] |
代表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职称] |
附件1:战略项目资格标准
所有合格安全项目均应促进本协议的目标和缔约方的国家安全利益。除非另有明确规定,项目必须符合本附件所述的所有标准才能构成合格安全项目。
- 所有权和控制权:
- 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权条件之一:
- 项目或项目控股公司至少 51% 的股权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
- 至少 40% 的股权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或与其有关联的人士持有,并且美国人或与其有关联的人士还对项目治理拥有有效控制权,具体定义如下:
- 拥有董事会多数席位或对战略决策拥有否决权;或
- 如适用,保证关键矿产的承购权。
- 除本附件第1(a)节所述的所有权条件外,任何不符合美国公民或关联人士定义的实体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股权不得超过40%。本协议生效五年后,该比例应降至30%;本协议生效十年后,该比例应降至20%;本协议生效二十年后,该比例应降至10%。
- 尽管本附件第 1(b) 款另有规定,但各方可以决定,在该日历年评估的项目可以涉及非关联人士持有的更高比例的所有权。
- 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权条件之一:
- 承购要求:项目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它符合股份公司根据第六条第(9)款第(d)项制定的SAR项目承购指南,或者以其他方式向股份公司证明承购将如何促进本协议的目标;
- 其设计应确保从该项目出口的关键矿物在地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萨卡尼亚-洛比托走廊铁路基础设施进行运输。
- 项目类型和技术范围——项目必须属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并遵守所有适用的刚果民主共和国法律:
- 关键矿产的绿地勘探、扩建或开发;
- 棕地勘探、现有重要矿产资产的扩建或开发;
- 刚果民主共和国原产关键矿产的下游选矿;
- 对符合条件的采矿或选矿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例如,铁路、能源、水利、其他物流系统);或
- 尾矿再加工或回收利用有助于保障关键矿产供应安全。
- 具体领域:项目必须属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类别,这些类别反映了各方确定的优先区域或战略发展目标:
- 位于地理位置偏远、内陆或难以进入的地区,基础设施限制会显著增加项目开发成本或风险,而投资将实质性地改善区域连通性和经济一体化的项目;
- 项目选址于刚果民主共和国认定的冲突后地区、脆弱地区或受不稳定影响的地区,负责任的投资将有助于这些地区的稳定、安全和社会经济复苏;
- 涉及精炼、冶炼、湿法冶金或其他矿物加工设施的建设、扩建或升级的项目,旨在加强国内增值,增强关键矿物供应链的韧性;
- 构成绿地开发的项目。
附件二: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 除本段另有规定外,“美国人”是指:
- 美国公民;
- 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实体;
- 由美国国民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股份的实体;或
- 指美国政府拥有 5% 或以上股份的实体,或者从美国政府机构获得超过 25% 项目债务融资的实体。
- 以下人员不属于“美国人”的定义范围:
- 根据受保护国家的法律成立的实体;
- 直接或间接拥有三分之一或以上股份的实体,或根据受保护国家的法律成立的实体;
- 一家实体,其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由来自相关国家的国民担任;有权任命或罢免其董事会或同等管理机构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成员;或有能力通过多数代表制或特殊投票或决策安排来决定或指导其董事会或同等管理机构的投票;以及
- 根据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实施的制裁而被封锁的个人或实体。
- 除本段另有规定外,“关联人士”是指非美国人士,且该人士不属于以下情况:
- 受保护国家的国民;
- 根据受保护国家的法律成立的实体;
- 直接或间接拥有三分之一或以上股份的实体,或根据受保护国家的法律成立的实体;
- 一家实体,其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由来自相关国家的国民担任;有权任命或罢免其董事会或同等管理机构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成员;或有能力决定或指导其董事会或同等管理机构的投票;或
- 根据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实施的制裁而被封锁的个人或实体。
- “受保国家”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10篇第4872(f)(2)条规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所涵盖的任何受保国家。经双方书面同意,并考虑到本协议的国家安全和供应链目标,可以为本协议的目的增加或删除受保国家。
- “绿地”是指在以前从未进行过采矿活动的地点进行的采矿开发。
- “棕地”是指在现有或先前运营的采矿基础设施所在地或邻近所在地,或在先前发生过矿产勘探、开采、加工或相关工业活动的所在地进行的采矿勘探、开发或扩建。
- “选矿”是指对开采出的矿石进行各种处理,以便进行进一步的下游加工,包括提高品位、回收率和物理形态,以及根据最终用户的需求进行精炼。
- “国有企业”或“SOE”是指(a)其大部分股份或其他所有权权益由国家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拥有的实体,或(b)受国家或其政治分支机构控制的实体。
- “手工和小规模采矿”或“ASM”是指个人、团体或法人实体使用非工业、手工或半工业方法进行的采矿活动,包括:(a) 手工经营者在专门为此目的授权的区域内,使用简单的工具和传统技术提取和浓缩矿物物质;以及 (b) 合法成立的实体在确定矿藏后,长期进行的小规模采矿作业,需要有限的固定设施,并采用半工业或工业流程。
- “关键矿产”是指美国地质调查局、美国能源部或美国战争部认定为关键或战略性的任何矿产、材料或稀土元素,以及刚果民主共和国根据其法律认定为战略性的任何矿产、材料或稀土元素。
- “优先报价权”是指美国公民有权在结盟人士或非结盟人士提出开发 SAR 项目的要约之前,真诚地提出开发 SAR 项目的要约。
- “承购”是指根据商业安排,指定出售或交付给一个或多个买家的矿产品部分。
- “承购协议”是指在特定期限内购买和出售特定数量的矿产品所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 “SNCC铁路”是指由刚果国家铁路公司(SNCC)运营的从迪洛洛到萨卡尼亚的铁路,它是洛比托走廊的一部分。
- “Guichet Unique”指的是国家投资促进局(ANAPI)或刚果民主共和国指定的任何后续实体,作为集中办公场所或平台,所有美国人士和相关人士均可在此快速完成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投资所需的所有行政、财政、海关和监管程序。
- “矿产品”是指任何可销售的矿物物质,通过手工、半工业或工业作业合法提取,或在浓缩、冶金提取或处理厂加工的任何产品,如2023年8月4日刚果民主共和国部际令第009/VPM/CAB.MIN/ECO.NAT/2023号、第00137/CAB.MIN/MINES/01/2023号和第010/CAB.MIN/COM.EXT/2023号所定义和规定,这些命令规范了可销售矿产品的商业化、出口和命名。






